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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014000319/2021-00679 分          类: 政府办公室(厅)文件,应急预案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通知
        发 布 机 构: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 文 日 期: 2021-10-18
        标          题: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文化和旅游活动重特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主   题   词:
        文          号: 苏政办函〔2021〕82号
        内 容 概 述: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文化和旅游活动重特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时          效: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

        文化和旅游活动重特大突发事件

        应急预案的通知

        (苏政办函〔2021〕82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江苏省文化和旅游活动重特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0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江苏省文化和旅游活动

        重特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突发事件分级

         1.5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

         2.1 应急指挥机构

         2.2 办事机构

         2.3 成员单位

         2.4 现场指挥部

         2.5 市、县(市、区)应急指挥机构

         2.6 专家组

        3 监测预警

         3.1 信息监测

         3.2 预警信息发布

         3.3 预警响应

         3.4 预警变更和解除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

         4.2 先期处置

         4.3 分级应对

         4.4 响应分级

         4.5 信息发布

         4.6 响应终止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总结评估

        6 保障措施

         6.1 应急队伍保障

         6.2 资金保障

         6.3 生活物资保障

         6.4 通信和基础信息保障

         6.5 医疗卫生保障

         6.6 交通运输保障

         6.7 治安保障

         6.8 组织纪律保障

        7 宣传、培训和演练

         7.1 宣传

         7.2 培训

         7.3 演练

        8 附则

         8.1 责任与奖惩

         8.2 预案编制与修订

         8.3 预案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本省文化和旅游活动重特大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体系,提高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能力,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文化和旅游活动安全、有序、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试行)》《旅游安全管理办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江苏省旅游条例》《江苏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江苏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江苏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文化和旅游活动重特大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1.4 突发事件分级

        参照《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试行)》《旅游安全管理办法》中有关文化市场突发事件、旅游突发事件的分级标准,根据文化和旅游活动突发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可控性以及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影响范围,文化和旅游活动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等级。

        1.4.1 特别重大突发事件

        (1)造成或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100人以上重伤;

        (2)旅游者500人以上滞留超过24小时,并对当地生产生活秩序造成严重影响;

        (3)其他在境内外产生特别重大影响,并对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特大威胁的事件。

        1.4.2 重大突发事件

        (1)造成或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2)旅游者200人以上、500人以下滞留超过24小时,并对当地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

        (3)其他在境内外产生重大影响,并对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重大威胁的事件。

        1.4.3 较大突发事件

        (1)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

        (2)旅游者50人以上、200人以下滞留超过24小时,并对当地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大影响;

        (3)其他在境内外产生较大影响,并对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较大威胁的事件。

        1.4.4 一般突发事件

        (1)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10人以下重伤;

        (2)旅游者50人以下滞留超过24小时,并对当地生产生活秩序造成一定影响;

        (3)其他在境内外产生一定影响,并对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一定威胁的事件。

        以上所称的“以上”包含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含本数。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弘扬“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发展理念,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降低文化和旅游活动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省委、省政府统一领导下,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省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文化和旅游活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属地为主、条块结合的工作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文化和旅游活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有关部门密切配合。

        (3)科学高效,依法规范。通过社会各种力量有效快速应对文化和旅游活动重特大突发事件,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充分发挥专家作用,采用先进应急装备和科学技术,提高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依法规范应急工作。

        (4)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重要方针,坚持应急与预防相结合,加强风险防控、监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化文化和旅游活动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准备。

        2 组织体系

        2.1 应急指挥机构

        省人民政府成立省文化和旅游活动重特大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应急指挥部)。

        总指挥:省人民政府分管文化和旅游工作的副省长或省委、省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必要时,省长担任总指挥,分管文化和旅游工作的副省长担任常务副总指挥。

        副总指挥:省人民政府分管应急管理、文化和旅游工作的副秘书长,省公安厅、省应急厅、省文化和旅游厅主要负责人。

        成员:省委宣传部、省委统战部、省委网信办、省委台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厅、省外办、省市场监管局、省广电局、省体育局、省通信管理局、省气象局、省地震局、江苏海事局、省消防救援总队、武警江苏省总队、江苏银保监局、省电力公司、南京铁路办事处等部门和单位负责人。

        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统一领导、指挥全省文化和旅游活动重特大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督促、指导有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省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2.2 办事机构

        省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文化和旅游厅,主任由省文化和旅游厅主要负责人担任,各成员单位有关处室负责人为联络员。

        主要职责:负责突发事件信息的接报、上报,分析研判和预案启动,协调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并督办落实;负责相关信息上传下达,承担省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文件、文稿的办理和会务工作;完成省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成员单位

        省委宣传部:根据省应急指挥部统一部署,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开展文化和旅游活动突发事件应急新闻报道,积极引导舆论。

        省委统战部:负责文化和旅游活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涉及民族、宗教、侨务事务等问题的政策指导和协调工作。

        省委网信办: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文化和旅游活动突发事件网络舆情的引导处置工作。

        省委台办:负责协调文化和旅游活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涉台机构和人员的联络工作;协助做好台媒采访报道的管理与服务工作;提供涉台政策指导。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粮食和储备局落实省级重要物资和应急储备物资动用计划和指令。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紧急状态下重要物资生产组织工作;负责省级医药储备应急调拨。

        省公安厅:依法对文化和旅游活动实施安全管理;指导事件发生地公安机关做好文化和旅游活动突发事件现场及周边治安和交通秩序维护,必要时采取交通管制;配合当地党委、政府开展群众紧急转移避险工作;处理危及文化和旅游活动安全的暴力恐怖袭击、劫持人质等突发公共事件;防范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及时查处网络造谣违法人员;对遇难尸体进行检验、数据勘验和身份识别,参与相关突发事件原因分析调查与处理工作。

        省民政厅:负责组织指导文化和旅游活动突发事件中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文化和旅游活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所需经费的安排、拨付和监督检查。

        省自然资源厅:提供文化和旅游活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的测绘地理信息;指导文化和旅游系统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会同气象部门联合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提供文化和旅游活动突发事件施救所需施工领域的工程机械、救援器材和其他特种设备;配合指导文化和旅游活动突发事件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抢险;指导因灾毁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安全鉴定以及重建等工作;参与相关事件原因分析、调查与处理。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组织提供文化和旅游活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所需的水陆交通运输保障工作;组织协调水路、公路、城市公交等相关单位及时疏散人员。

        省水利厅:负责防洪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及文化和旅游活动突发事件相关水情和汛情的监测和通报工作;做好事发地区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协调指导。

        省文化和旅游厅:组织协调文化和旅游活动突发事件的具体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督查、落实省应急指挥部的决定事项;参与突发事件情况及其应急救援情况新闻发布工作;参与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善后处置工作。

        省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指导、协调事件发生地卫生健康部门开展文化和旅游活动突发事件伤病员救治和相关区域卫生学处理等紧急医学救援工作,为救援人员提供必要的医疗卫生保障。

        省应急厅:组织协调专、兼职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协调重要应急物资的调拨;参与应急救援情况新闻发布工作。

        省外办:负责应急处置过程中的外事政策指导及涉外协调联络工作;协助做好外国媒体相关工作。

        省市场监管局:负责维护文化和旅游活动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市场经营秩序;提供文化和旅游活动突发事件用以抢救的药品和医疗器械信息,监督抢救伤员所需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牵头组织文化和旅游系统特种设备突发事件、食品药品中毒突发事件等调查工作。

        省广电局:负责协助指导全省广播电视媒体做好文化和旅游活动突发事件风险预警信息发布,及时准确报道突发事件及其应急救援有关信息,通过媒体宣传有关安全和应急救援知识。

        省体育局:负责指导、协调涉旅高危险性体育项目、体育赛事活动和群众性体育活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省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铁塔公司做好文化和旅游活动突发事件公用通信网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尽快恢复受破坏的公用通信网基础设施。

        省气象局:负责文化和旅游活动期间的天气监测、预报、预警,并及时提供气象信息服务,开展因气象灾害引发的突发事件灾害调查、评估及气象分析等工作。

        省地震局:负责提供涉及文化和旅游活动的地震资料信息,并提出地震灾害防范对策;参与文化和旅游活动遭遇地震灾害的紧急救援工作。

        江苏海事局:负责组织协调文化和旅游活动突发事件涉及的长江江苏段和国家划定搜寻救助海域的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水上搜救等工作。

        省消防救援总队:组织做好文化和旅游活动火灾事故的扑救和抢救,协调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应急救援工作;实施人员搜救、工程抢险、工程加固和事故现场清理等工作;控制危险源,防止次生、衍生事故发生;调查收集有关资料。

        武警江苏省总队:负责组织武警部队参加文化和旅游活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卫重要场所和目标。

        江苏银保监局: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对文化和旅游活动突发事件中的参保单位及个人及时做好理赔工作。

        省电力公司:负责文化和旅游活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的电力保障工作。

        南京铁路办事处:负责组织提供文化和旅游活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所需的铁路交通运输保障工作;组织协调铁路相关单位及时疏散人员。

        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可增加部分成员单位,参与文化和旅游活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2.4 现场指挥部

        发生文化和旅游活动重特大突发事件时,省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决策和指挥工作。现场总指挥由省应急指挥部委派。现场指挥部下设若干工作组,其组成及职责如下:

        综合协调组:由省文化和旅游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厅、省体育局、省通信管理局、省电力公司等单位和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组成。主要职责是做好文化和旅游活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应急救援工作的交通、电力、通信、物资、装备、生活保障;召开现场指挥部各类会议,督促落实现场指挥部议定事项。

        抢险救援组:由省消防救援总队牵头,省交通运输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气象局等单位,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应急救援专家和突发事件发生单位组成。主要职责是负责查明突发事件性质、影响范围及可能造成的后果,拟定抢险救援方案;组织有关人员实施经省应急指挥部确定的抢险救援方案;组织协调遇险遇难人员搜救工作。

        警戒疏散组:由省公安厅牵头,省交通运输厅、事件发生地公安和交通运输等部门与突发事件发生单位的安全保卫机构组成。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突发事件可能危及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疏散和撤离,突发事件发生地的现场保护和警戒,现场秩序和交通秩序的维护;根据实际情况实行交通管制和疏导,开辟应急通道,保障应急处置人员、车辆和物资装备的通行需要。

        医疗救护组:由省卫生健康委牵头,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配合。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调配医疗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等医疗卫生资源;组织协调文化和旅游活动突发事件现场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工作;为现场救援人员提供医疗卫生保障服务。

        社会维稳组:由省公安厅牵头,省委宣传部、省委统战部、省委网信办、省广电局等部门和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组成。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协调文化和旅游活动突发事件现场暴力事件紧急处置、秩序维护等工作;严厉打击借机聚众闹事、利用网络媒体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协调化解突发事件造成的矛盾纠纷,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

        宣传报道组:由省委宣传部牵头,省委网信办、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应急厅等部门和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组成。主要职责是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做好文化和旅游活动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工作,及时发布应急救援进度、应急处置情况,积极引导舆论。

        2.5 市、县(市、区)应急指挥机构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本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文化和旅游活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成立文化和旅游活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开展文化和旅游活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6 专家组

        由文旅活动、安全咨询、医疗救护、卫生防疫、交通运输、法律救济等方面专家组成,负责为文化和旅游活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咨询,必要时参加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可适时调整专家组成员。

        3 监测预警

        3.1 信息监测

        各级文化和旅游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完善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及时搜集掌握人员密集场所、高风险项目、特种设备、消防安全、公共卫生、食品安全、道路交通安全、气象预警等信息,研判文化和旅游活动安全形势。当预判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风险较大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3.2 预警信息发布

        各级文化和旅游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针对可能出现的文化和旅游活动突发事件进行分析研判,形成预警信息,按规定程序报批并发布。预警信息主要内容包括突发事件可能发生的时间、风险等级以及空间范围等。预警信息等级由高至低分为一级(红色)、二级(橙色)、三级(黄色)和四级(蓝色),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签后发布。

        一级(红色)和二级(橙色)预警信息: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文化和旅游活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主要负责人或本级人民政府受委托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签发;

        三级(黄色)和四级(蓝色)预警信息:本级人民政府受委托的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签发。

        预警信息通过电话、传真、报刊、手机短信、广播电视以及网络平台等方式公开传播,并通报相邻地区。文化和旅游活动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落实预警信息的传播工作,督促文化和旅游活动组织者指定专人负责预警信息接收传递工作。文化和旅游活动组织者收到预警信息后,应通过告示、电子显示屏、有线广播等方式立即传播预警信息。

        3.3 预警响应

        预警信息发布后,省、市人民政府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加强观测频次和预报,畅通信息接收渠道,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突发事件发生,并做好应急准备。必要时,及时中断文化和旅游活动。

        3.4 预警变更和解除

        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密切关注事态发展,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调整预警的建议,按有关规定报批后,由地方人民政府信息发布平台发布。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突发事件危险已经解除的,由发布单位解除警报、终止预警,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

        文化和旅游活动组织者、有关单位和个人发现或接报突发事件信息时,应立即向事件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文化和旅游部门报告。必要时,可同时越级上报。

        文化和旅游活动重特大突发事件发生后,事件发生地县(市、区)应急管理、文化和旅游部门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应急管理、文化和旅游部门报告有关情况,事件发生地设区市应急管理、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在接报后1小时内将事件情况报告省应急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应急厅、省文化和旅游厅接到信息报告并经过必要核实后,向省委、省政府报告,并按规定向应急部、文化和旅游部报告有关情况。省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

        信息报告应及时、客观、真实、准确,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首次报告时可以先简要报告,并做好续报,直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报告内容包括时间、地点、单位名称、信息来源、事件类别、伤亡或者经济损失的初步评估、影响范围、发展态势及处置情况。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4.2 先期处置

        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活动的组织者在发现或接报突发事件后,应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先期处置,引导自救和互救,并采取划定危险区、设立警示标志、设置疏散路线等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防止突发事件进一步扩大和防范二次或次生事件。必要时,立即中断文化和旅游活动。

        4.3 分级应对

        发生文化和旅游活动重特大突发事件,由省人民政府负责应对。跨省级行政区域的或超出本省应对能力的文化和旅游活动重特大突发事件,必要时由省人民政府提请国务院应对。

        文化和旅游活动较大突发事件由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应对。文化和旅游活动一般突发事件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应对。涉及跨市、县(市、区)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应对。

        4.4 响应分级

        4.4.1 启动程序

        文化和旅游活动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省应急指挥部启动一级响应处置,省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率领省应急指挥部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赶赴现场,组织应急处置工作,省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进入响应状态。省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及有关部门组织指导协调。

        文化和旅游活动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省应急指挥部启动二级响应处置,省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带领省应急指挥部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赶赴现场,组织应急处置工作,省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进入响应状态。

        文化和旅游活动较大或一般突发事件发生后,分别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或县(市、区)人民政府启动响应。省委、省政府领导作出批示指示的,省应急指挥部启动三级响应,由相关部门组成工作组,赶赴事件发生地现场督促、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对文化和旅游活动突发事件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薄弱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突发事件对当地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省应急指挥部可酌情调整响应级别。

        4.4.2 响应措施

        启动一级和二级响应时,省应急指挥部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指挥,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治、疫情防控、交通疏导、设施维护等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突发事件发生地市、县(市、区)应急指挥机构及其成员单位,在省应急指挥部及现场指挥部的领导指挥下,参与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及时掌握应急救援工作动态。

        (1)组织协调专、兼职应急救援力量对现场群众进行疏散,开展被困或失联人员搜救,并根据应急工作需要,按程序提请、衔接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同时协调应急管理、消防救援、地震部门动用生命探测仪等手段辅助实施营救,各成员单位应提供相应支持。

        (2)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加强开展突发事件发生地气象条件和天气趋势监测预报,及时发布事件发生地气象风险预警信息。

        (3)组织突发事件发生地及周边环境隐患再排查,对事件现场及受影响范围的建筑物、构筑物、环境、地形等情况进行全面监测,针对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中出现的技术类问题或风险源监测到的不良数据,及时进行会商,确定解决方案,并指导相关单位实施。

        (4)组织医疗卫生救援、疾病预防和疫情防控工作,调拨和紧急配送应急物资,紧急抢救突发事件受伤人员并提供心理抚慰支持,确保不发生食物中毒事件、不发生传染病疫情流行事件、不发生伤病员延误救治事件、不发生重要对象医疗保健工作不到位事件。同时,妥善处置遇难人员遗体,主动为伤亡人员家属提供相应的后勤保障,并予以安抚,避免事件伤亡人员家属干扰抢险救援工作正常开展。

        (5)组织实施应急排险工作,防控事件引发火灾,水、电、气、热管线损坏等次生事件,消防救援部门应立即组织实施灭火,受损管线主管部门应立即协调关闭危险源,为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创造条件。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障碍物阻碍抢险救援开展时,现场指挥部应及时与产权单位协调会商,根据实际情况对影响应急处置及抢险救援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障碍物实施拆除。

        (6)做好有关路段的交通管制和疏导工作,公安部门应及时对事件影响路段采取交通疏导、调流等措施,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预防次生、衍生事件发生。因抢险救援需要占用道路时,公安部门在确保抢险工作正常开展的前提下,对所占用道路进行交通疏导或管制,并为赴现场参与抢险车辆和医疗救护车辆设立专用通道,提供通行保障。

        (7)做好现场秩序维护工作,根据现场应急处置及抢险救援作业范围,组织对现场及周边,以及事件涉及区域内的水、电、气、热站管线设置警戒区域,加强守护,对进入现场的人员实施控制,做好抢险现场及周边的治安秩序维护工作。

        (8)做好人员转移避险和临时安置工作,当文化和旅游活动突发事件对现场或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安全造成影响时,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将危险建筑物内的人员转移到安全区域避险,必要时对转移避险人员实施临时安置。

        (9)做好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工作,进行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积极宣传抢险救援工作中的先进事迹和典型人物,避免负面报道影响当地社会稳定。

        启动三级响应时,省应急指挥部工作组负责指导突发事件发生地市、县(市、区)应急指挥机构及其成员单位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治、疫情防控、交通疏导、设施维护等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并向省委、省政府及时上报工作进展和处置情况。

        4.5 信息发布

        文化和旅游活动重特大突发事件发生后,省委宣传部负责对新闻媒体报道实施管理、协调和指导。省应急指挥部或现场指挥部按照宣传工作相关规定拟写新闻稿,按规定程序送审后发布。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政府网站、公众号等媒体向公众公开或通报突发事件信息,同时利用网络平台了解境内外舆情,及时协调有关方面开展对外解疑释惑、澄清事实、批驳谣言等工作,必要时举行新闻发布会。

        4.6 响应终止

        满足下列条件时,经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按照启动响应的审批程序终止响应。

        (1)险情排除;

        (2)现场救援活动结束;

        (3)群众安全离开危险区域并得到安置;

        (4)群体性事件聚集群众解散;

        (5)滞留人员得到妥善安置;

        (6)导致次生、衍生灾害的隐患被消除;

        (7)省应急指挥部认定的其他条件。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在省应急指挥部领导下,由省文化和旅游厅、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和事件发生单位共同负责实施善后处置工作。善后处置责任部门和单位应尽快消除事件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影响群众,保证社会稳定。

        5.2 总结评估

        事件发生地设区市人民政府在应急处置结束后,要综合各方面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制定加强和改进同类事件应急工作措施,并以书面形式上报省人民政府。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和专家总结评估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制定改进措施,形成应急处置评估报告提交省人民政府。

        6 保障措施

        6.1 应急队伍保障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消防救援队伍、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应急救援力量、基层应急队伍和社会应急队伍建设,确保应急队伍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作风过硬、本领高强。在文化和旅游活动突发事件发生后,能在省应急指挥部统一协调和指挥下及时有效采取行动。

        6.2 资金保障

        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安排本级文化和旅游活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所需的经费,保证及时足额到位,并对经费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文化和旅游活动组织者、承办者以及活动场所管理者应做好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和救援的必要资金保障。

        6.3 生活物资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建立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储备制度。文化和旅游活动组织者、承办者以及活动场所管理者应当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和事件发生单位负责文化和旅游活动突发事件中转移人员和应急人员饮食及其他生活必需品。超出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时,报请省人民政府同意,由相关部门提供支援。

        6.4 通信和基础信息保障

        通信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挥省内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铁塔公司,为处置文化和旅游活动突发事件提供公众通信网应急通信保障,及时修复损坏的通信设施。

        气象部门应加强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和预警,及时提供气象分析资料,为应急处置提供气象信息服务。

        水利、海事部门应及时提供江河湖海水情的监测、预报和预警,为应急处置提供水文资料和信息服务。

        6.5 医疗卫生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人员、设备、技术、药物等,掌握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资源信息,能够根据需要及时组织队伍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伤员及家属心理疏导等工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和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的请求,及时提供医疗救治人员、设备、技术、药物等必要的支持。

        6.6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水、陆交通保障。公安部门根据需要实施道路交通管制,保障救援工作顺利开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助做好紧急交通保障工作。

        6.7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治安维护。接到报警后应迅速派出警力赶赴现场,设立警戒区,维护治安和交通秩序,加强对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及时发现和严惩趁火打劫、制造事端等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

        6.8 组织纪律保障

        参与应急处置各部门在接到行动指令后,要迅速组织装备并指派相关人员,在最短时间内赶赴现场,在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根据预案中明确的职责快速投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各部门要加强联系沟通,形成快速高效的部门协作机制。工作中要严格做到服从命令,听从指挥,恪尽职守,及时处置。

        7 宣传、培训和演练

        7.1 宣传

        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文化和旅游活动突发事件的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科学知识和应急规范,推动应急知识进入文化和旅游活动场所,增强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7.2 培训

        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定期组织开展对本预案及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预案相关单位和人员更好地理解和使用预案,增强预案涉及单位及人员预防和处置文化和旅游活动突发事件的能力。

        7.3 演练

        省文化和旅游厅应会同省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本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全省文化和旅游活动重特大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各市、县(市、区)文化和旅游部门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文化和旅游活动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工作。

        8 附则

        8.1 责任与奖惩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省文化和旅游厅应会同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系统总结。对在应急救援、指挥、信息报送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出现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等情形,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履行职责或者临阵脱逃、擅离职守等情形,以及扰乱、妨碍应急救援工作等情形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追究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2 预案编制与修订

        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本预案的编制,并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及文化和旅游活动重特大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际,及时组织修订完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预案,制定完善本行政区域的文化和旅游活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8.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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