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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014000319/2021-00803 分          类: 政府办公室(厅)文件,应急预案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通知
        发 布 机 构: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 文 日 期: 2021-12-10
        标          题: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太湖蓝藻暴发应急预案的通知 主   题   词:
        文          号: 苏政办函〔2021〕108号
        内 容 概 述: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太湖蓝藻暴发应急预案的通知
        时          效: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

        太湖蓝藻暴发应急预案的通知

        (苏政办函〔2021〕108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江苏省太湖蓝藻暴发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20年3月13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江苏省太湖蓝藻暴发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2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江苏省太湖蓝藻暴发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健全太湖蓝藻暴发应急机制,增强应对处置能力,确保我省太湖水源地饮用水安全,保护和改善太湖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太湖流域管理条例》《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及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总体方案、江苏省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实施方案、《重点湖库水华预警工作机制(修订)》等相关法规和文件,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应对以下太湖蓝藻暴发事件应急响应:太湖蓝藻暴发重大事件、较大事件应对工作;超出事件发生地设区市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应对工作;跨市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四)工作原则。

        1﹒抓小抓早,提前谋划。

        2﹒统筹协调,分级响应。

        3﹒快速有效,及时处置。

        4﹒平战结合,综合施策。

        二、事件分级

        按照太湖蓝藻暴发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太湖蓝藻暴发分为重大事件、较大事件和一般事件三级。

        (一)重大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事件:

        1﹒蓝藻水华面积大于(含)湖面面积的60%,且蓝藻水华发生区域平均藻细胞密度大于(含)8000万个/升或平均叶绿素a浓度大于(含)80微克/升。

        2﹒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出现水质黑臭。

        3﹒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平均藻细胞密度大于(含)6000万个/升或平均叶绿素a浓度大于(含)60微克/升;对于高效除藻除嗅设施常态化运行的自来水厂饮用水水源地,同时满足溶解氧小于(含)3.0毫克/升。

        4﹒因蓝藻暴发,自来水厂出厂水主要指标超过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限值,致使3万户以上(含3万户)居民连续停止供水24小时以上(含24小时)。

        (二)较大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事件:

        1﹒蓝藻水华面积大于(含)湖面面积的40%,且蓝藻水华发生区域平均藻细胞密度大于(含)5000万个/升或平均叶绿素a浓度大于(含)50微克/升。

        2﹒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外延5公里范围内出现水质黑臭。

        3﹒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平均藻细胞密度大于(含)4000万个/升或平均叶绿素a浓度大于(含)40微克/升;对于高效除藻除嗅设施常态化运行的自来水厂饮用水水源地,同时满足溶解氧小于(含)4.0毫克/升。

        4﹒因蓝藻暴发,自来水厂出厂水部分指标超过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限值,致使1万户以上(含1万户)居民连续停止供水12小时以上(含12小时)。

        (三)一般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般事件:

        1﹒蓝藻水华面积大于(含)湖面面积的20%,且蓝藻水华发生区域平均藻细胞密度大于(含)2000万个/升或平均叶绿素a浓度大于(含)20微克/升。

        2﹒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平均藻细胞密度大于(含)2000万个/升或平均叶绿素a浓度大于(含)20微克/升;对于高效除藻除嗅设施常态化运行的自来水厂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平均藻细胞密度大于(含)3000万个/升或平均叶绿素a浓度大于(含)30微克/升,同时满足溶解氧小于(含)5.0毫克/升。

        3﹒因蓝藻暴发,自来水厂出厂水部分指标超过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限值,致使1万户以下居民连续停止供水6小时以上(含6小时)。

        三、监测研判和分级应对

        (一)监测和信息收集。

        省生态环境厅(省太湖办)牵头会同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气象局等部门和地方开展监测预警。监测预警内容包括:太湖蓝藻水华、太湖水质、湖泛、饮用水水源地、自来水厂原水、自来水厂出厂水、水龙头出水、气象环境等。3月1日至10月31日,启动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制度,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气象局以及中国科学院南京地理与湖泊研究所等单位和地方每日向省生态环境厅(省太湖办)报送2次监测预警信息,周三和周日增加蓝藻水华分析预测。发现异常藻情、水质黑臭、湖泛事件或饮用水水源地、水厂水质异常波动等情况,1小时内报省生态环境厅(省太湖办),做到早预警、早准备、早防范、早处置。叶绿素a浓度、藻细胞密度、溶解氧浓度等采用自动监测数据,当自动监测设备出现故障时,以人工巡测数据替代。

        (二)分级应对。

        监测预警信息证明达到重大事件、较大事件标准的,由省生态环境厅(省太湖办)立即组织先期处置并召集有关专家研判,判定为重大事件和较大事件,在向有关设区市人民政府发出预警的基础上,及时提出省级应急响应建议。

        监测预警信息证明达到一般事件标准的,省生态环境厅(省太湖办)将监测信息函告有关设区市人民政府,并会同地方人民政府及时组织专家研判,判定为一般事件,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并将应对情况报送省生态环境厅(省太湖办)。

        启动应急响应后,省生态环境厅(省太湖办)将监测预警信息报生态环境部水司和监测司,抄送太湖流域东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

        四、响应分级

        省防控太湖蓝藻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太湖蓝藻暴发应急处置工作,当发生重大事件、较大事件时,省防控太湖蓝藻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即转为省太湖蓝藻暴发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组织相关专家,赴事发点统筹协调、现场指挥、应急处置、督促指导等工作。

        发生重大事件,省太湖蓝藻暴发应急指挥部启动一级应急响应,由省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总指挥。

        发生较大事件,省太湖蓝藻暴发应急指挥部启动二级应急响应,由省人民政府分管生态环境负责同志担任总指挥。

        发生一般事件,启动三级应急响应。省生态环境厅(省太湖办)根据需要组织相关专家,赴事发地督促指导地方人民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主要应急处置措施包括强化监测预警、饮用水安全保供、清淤捞藻、增氧曝气、调水引流、控污限排等。

        省太湖蓝藻暴发应急指挥部下设若干工作组,各有关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参加相应工作组。

        (一)综合协调组。

        启动一级应急响应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牵头,二级应急响应由省生态环境厅(省太湖办)牵头,相关部门和事发地人民政府参加。

        主要职责:在省太湖蓝藻暴发应急指挥部领导下,负责总体协调、工作指导、督办核查等工作,并具体做好沟通衔接、工作保障、有关会议安排、材料起草、信息汇总和报送等工作。

        (二)监测预警组。

        由省生态环境厅(省太湖办)牵头,省水利厅、省气象局、中科院南京地理与湖泊研究所和事发地人民政府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气象环境条件监测和天气预报,开展太湖水质、蓝藻、湖泛的监测预警,组织应急监测。

        (三)饮用水保供组。

        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卫生健康委和事发地人民政府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做好水厂原水和水龙头出水水质监测、处理和供应,开展疫病监测和卫生防疫等工作。当水源地发生污染时,及时采取科学有效的应急处理工艺和措施,当一个或多个水源地因污染停用时,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应急供水调度方案实施。

        (四)蓝藻打捞组。

        由省水利厅牵头,省农业农村厅和事发地人民政府参加。

        主要职责:调集打捞队伍及船只突击打捞蓝藻和水草,确保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湖泛易发区、风景名胜区、居民聚集区和交通干道等重点水域蓝藻打捞做到日生日清;对因蓝藻、水草死亡造成的水质黑臭,采取紧急围挡隔离、曝气增氧措施;对打捞出湖的蓝藻、水草妥善处理,防止二次污染和次生灾害。

        (五)湖泛应急组。

        由省水利厅牵头,省气象局和事发地人民政府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重点水域湖泛防控,落实曝气增氧措施、组织应急清淤、适时实施人工增雨等。

        (六)控污限排组。

        由省生态环境厅(省太湖办)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和事发地人民政府参加。

        主要职责:针对事发水域相关入湖河流周边区域排污企业开展排查、执法,视情要求尾水直接排入入湖河道的工业企业和其他非民生保障、社会公益事业类的排污单位停产停排;对于接收工业企业废水的污水处理厂,在提高处理效率的基础上,视情要求接管工业企业限排或停排;对违法排污的企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实行顶格处罚。

        (七)调水引流组。

        由省水利厅牵头,事发地人民政府参加。

        主要职责:协调配合水利部实施调水引流,加快水体流动,减缓蓝藻聚集。当太湖湖区出现蓝藻暴发、湖泛,可能危及饮用水水源地正常供水时,在确保防洪安全的前提下,加大调水引流的力度。

        (八)应急供应组。

        由省商务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和事发地人民政府参加。

        主要职责:适时组织调集瓶装纯净水应急供应,加强零售企业纯净水销售管理,保障特殊群众的纯净水供应。协调纯净水生产企业加大应急生产保供。强化市场监测和价格监管,切实维护纯净水市场秩序。

        (九)宣传报道组。

        由省委宣传部牵头,事发地人民政府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应急处置期间宣传工作指导、组织、监督和管理。扎口新闻宣传与信息发布,适时举行新闻发布会,或通过政府授权发布、接受记者采访、组织专家解读等多种方式,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事件应对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十)专家组。

        由省生态环境厅(省太湖办)牵头,成员从省太湖水污染防治专家委员会抽调。

        主要职责:负责协助对事件进展情况进行跟踪分析、评估,对事件危害范围、发展趋势作出预测,对事件等级做出判定,对饮用水水源地、自来水厂供水等重点应急处置提出方案措施,参与开展应急终止后工作评估。

        省太湖蓝藻暴发应急指挥部可视情调整和增减工作组。各工作组除上述职责外,承担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没有参加工作组的各职能部门应主动按照各自职责及时开展相关工作。

        在一级响应期间,连续3天未达到重大事件条件,根据相关指标监测结果,自动降至相应事件级别或终止应急响应;在二级响应期间,连续2天未达到较大事件条件,根据相关指标监测结果,自动降至一般事件级别或终止应急响应;在三级响应期间,连续2天未达到一般事件级别,终止应急响应。

        五、应急保障

        (一)资金保障。

        省有关部门根据应急处置需要,提出项目支出预算报省生态环境厅(省太湖办)、省财政厅审核,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执行。

        (二)装备保障。

        省有关部门和地方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加强应急处置装备、物资的购置和储备,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三)队伍保障。

        省有关部门和地方要健全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加强各级应急队伍建设,提高应对突发事件处置能力,确保突发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参与并完成各项处置工作。

        六、后期工作

        省太湖蓝藻暴发应急指挥部组织省有关部门和专家,会同当地设区市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应急过程评价,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必要时组织修订。对相关单位及个人在应急处置过程中的履职尽责情况进行评估。省有关部门和地方负责组织、指导应急队伍维护、保养应急仪器设备,使之始终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七、演练与宣传培训

        (一)预案演练。

        各有关市、县(市、区)地方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按照本预案及相关单项预案,每年一季度组织开展应急实战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事件技能,增强实战能力,并向省生态环境厅(省太湖办)报送演练评估报告。

        (二)宣传培训。

        加强太湖生态环境科普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防范能力;加强专业技术人员日常培训和管理,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应急处置专门人才。

        八、责任与奖惩

        对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因工作履职不到位、玩忽职守等行为影响应急工作的,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依纪对有关单位及责任人给予处理。

        九、附则

        (一)预案管理。

        预案实施后,省生态环境厅(省太湖办)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流域相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本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太湖蓝藻暴发应急预案。

        (二)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三)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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