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信息 | |
标题 | 咨询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的认定问题 |
提交日期 | 2022-12-24 11:15:46 |
内容 | 来信咨询省内跨地区办理退休时对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的认定问题。 |
受理回复 | |
回复日期 | 2023-01-09 11:15:46 |
回复单位 | 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回复内容 | 您好! 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人社发〔2017〕186号)相关规定,参保人员以企业职工身份有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累计超过3年(含3年)又不能提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第四条规定相应文书的,或曾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其在跨省或省内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转入地可不认其一次性补缴期间的缴费年限,并将补缴期间的个人账户部分退还本人,也可由参保人员申请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转回原补缴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