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民规〔2022〕4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残联: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民发〔2021〕70号)、《民政部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加强残疾人两项补贴精准管理的意见》(民发〔2022〕79号)、《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苏政发〔2022〕92号)等文件精神,充分发挥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统称残疾人两项补贴)基本民生保障功能,全面提升全省残疾人两项补贴管理服务水平,结合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遇到的新情况,现就进一步完善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决扛起“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光荣使命,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健全帮扶残疾人社会福利制度,增进残疾人福祉,推动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高质量发展。“十四五”期间,健全完善保障功能有效发挥、运转机制高效顺畅、管理服务精准便民的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
二、补贴对象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应具有本地户籍,持有在有效期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符合政策衔接相关要求。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低保家庭内的残疾人,低保家庭外无固定收入(是指连续六个月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的月平均值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智力、肢体、精神、视力重度残疾人,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2倍以内的一户多残、依老养残特殊困难残疾人。有条件的地区可优先考虑三、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逐步扩大到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
家庭人均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人均收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1)申请人;(2)申请人配偶;(3)申请人未成年子女和在校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4)同一户籍下,其他与申请人共同生活且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的人员(含长期或者阶段性在外务工人员);(5)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认定的其他人员。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1)在军队服役的义务兵;(2)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3)在监狱内服刑、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人员;(4)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人员;(5)未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但能够提供登报寻人启事、公安部门出具的立案通知书等材料,证明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下落不明、与家庭失去联系人员;(6)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认定的其他人员。
一户多残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有2名(含)以上残疾人。依老养残是指残疾人由父母供养且父母一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依法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其他亲属供养且供养人有一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参照《江苏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优待性收入、奖励性收入、普惠性收入、救助性收入、特定用途性收入、就业成本以及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不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不计入收入。收入依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进行核查。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残疾等级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有条件的地区可以优先考虑三、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逐步扩大到其他非重度残疾人,推动形成面向所有需要长期照护残疾人的护理补贴制度。
三、补贴标准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低保家庭内的重度残疾人按照当地低保标准30%-40%发放,低保家庭内的非重度残疾人按照当地低保标准25%发放,低保家庭外的无固定收入智力、肢体、精神、视力重度残疾人按照当地低保标准100%发放,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2倍以内一户多残、依老养残特殊困难残疾人按照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60%发放。各地扩面对象保障标准按照当地政策规定执行。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城镇、农村分别按不低于130、90元/月·人的标准发放。逐步实现统一城乡补贴标准。
落实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根据各地低保标准调整同步调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统筹考虑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物价变动和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调整及照护市场劳动力价格变化等情况合理测算,在省定标准基础上适时进行调整。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按照残疾人的不同困难程度制定两项补贴的分档补贴标准,提高制度精准性,加大补贴力度。
四、政策衔接
(一)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二)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养老服务补贴、高龄津贴条件的残疾老年人可以叠加享受。
(三)符合享受离休老干部护理费,又符合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条件的,可择高享受。
(四)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机构根据实际情况,遵循自愿原则,如需申请办理护理补贴的,由机构代为办理申请事宜,护理补贴发放至机构账户,机构统筹补贴资金专款用于机构内补贴对象的特殊护理消费和照护服务支出,儿童福利机构和所属民政部门要建立专项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制度,确保资金安全。
(五)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或纳入特困人员供养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六)纳入伤残抚恤对象范围且已经享受补贴的,与残疾人两项补贴按择高原则进行政策衔接,不重复享受。
各地要严格落实以上政策衔接规定,原则上不得新增尚未明确的政策衔接要求。对各地已细化的政策衔接要求,如与以上有关规定不一致,应及时、稳妥、有序进行纠正。
五、申办流程
(一)申请。坚持自愿申请原则。残疾人可以向全国范围内任何乡镇(街道)设立的一门受理窗口或相关政务服务申请受理平台提出申请,补贴由户籍地审核发放。残疾人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由其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被委托人代为办理申请事宜。到户籍地以外接受学历教育的残疾学生,应视为原户籍家庭成员,原则上向原户籍地申领补贴。申请人应填写《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附件1)或《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附件2),提供身份证、户口本、残疾人证;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申请的还应提供委托书(附件3)、被委托人身份证;需要核对经济状况的应提供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选择通过告知承诺制证明收入情况的应提交《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收入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附件4)。能够通过部门数据共享获得权威数据信息的,申请人免于提供实体证件。
(二)受理。乡镇(街道)设立的一门受理窗口负责接收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及时受理并出具《受理告知单》(附件5);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告知单》(附件6),并说明理由。残疾人通过相关政务服务申请受理平台提出申请的,受理结果可通过对应的线上渠道进行反馈。
(三)初审。乡镇(街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信息的核对和资格初审,在《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或《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初审意见。初审符合条件的,将初审合格材料报送县级残联进行审核。涉及收入核查的,乡镇(街道)按照流程开展核查工作,所需时间不计算在3个工作日之内。
(四)审核。县级残联在收到初审材料2个工作日内完成残疾人类别及等级的审核并将审核合格的材料送同级民政部门审定。
(五)审定。县级民政部门收到县级残联审核材料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县级民政部门出具《准予补贴通知书》(附件7);审定未通过的,出具《不予补贴通知书》(附件8)。县级民政部门将审定结果通知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在收到审定结果3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并做好通知记录。残疾人通过相关政务服务申请受理平台提出申请的,审定结果通过对应的线上渠道进行反馈。
(六)公示。对审定符合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的对象,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乡镇(街道)或村(居)民委员会固定的政务公开栏、村(居)务公开栏或政务大厅等进行长期公示,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网络公示。公示应注意保护个人隐私,主要公示申请人姓名、享受补贴类型、补贴金额等,不得公开与残疾人两项补贴无关的信息。
(七)发放。新申请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当月计发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须按月及时、准确、足额发放,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原则上通过惠民惠农“一卡(折)通”平台发放至补贴对象本人或其监护人的账户,非经补贴对象本人或其监护人同意,任何人不得代为保管银行卡或存折,防止和杜绝冒领、克扣现象。
六、动态管理
(一)退出。补贴对象死亡、户籍迁出、残疾人证过期、残疾人证冻结、残疾人证注销、退出低保、残疾等级变化,不再符合补贴条件的,应于次月停发补贴。享受补贴期间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需在监狱服刑的残疾人,自判决生效后次月起停发补贴,服刑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可按照程序重新申请补贴。享受补贴期间新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待遇的,自批准享受以上待遇的次月起停发涉及政策衔接的补贴。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低保家庭外无固定收入的智力、肢体、精神、视力重度残疾人,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2倍以内的一户多残、依老养残特殊困难残疾人,每年开展1次收入核查,核查后不再符合补贴享受条件的,应于次月停发补贴。县级民政部门掌握以上情况并核实、告知补贴对象本人或其监护人后,按流程办理停发业务,出具《补贴停止发放通知书》(附件9),并将停发情况通知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在收到停发情况3个工作日内通知补贴对象或其监护人,同时做好通知记录。
(二)变更。补贴对象发生残疾类别、等级或收入变化等情况导致补贴标准需要调整的,应主动提出补贴变更申请。补贴对象未主动提出变更申请的,县级民政部门通过数据比对、收入核查等方式掌握相关情况后,应主动通知残疾人办理变更业务。补贴变更业务办理流程参照补贴申办流程,补贴变更申请通过审定后,从提出申请当月起按新的标准计发补贴,县级民政部门出具《补贴变更通知书》(附件10),并将变更情况通知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在收到变更情况3个工作日内通知补贴对象或其监护人,同时做好通知记录。
(三)发放关系转移。补贴对象跨乡镇(街道)户籍迁移的,户籍迁出地应于次月停发其补贴,并在《补贴停止发放通知书》中提醒残疾人及时到户籍迁入地重新申请办理补贴。残疾人户籍迁移后应及时到户籍迁入地重新申请办理补贴。在区域间补贴政策一致的地区,条件成熟的,可在区域范围内开展补贴发放关系转移,补贴对象在办理户籍迁移的同时向原户籍地乡镇(街道)一门受理窗口报备,由户籍迁出地乡镇(街道)与户籍迁入地乡镇(街道)对接,户籍迁出地乡镇(街道)向户籍迁入地乡镇(街道)出具《两项补贴发放关系转移单》(附件11),转移补贴对象档案。户籍迁入地乡镇(街道)接收《两项补贴发放关系转移单》和补贴对象档案,核实补贴对象具体情况后接收为本乡镇(街道)发放对象。
(四)定期复核。加强对补贴对象的服务管理,健全完善补贴对象定期复核机制,定期复核综合运用数据比对、入户走访、视频查看等方式开展。县级民政部门、残联应会同相关部门,每年开展不少于1次对补贴对象的全员集中复核,复核内容包括补贴对象死亡、被宣告死亡、失踪、在监服刑、户籍迁移、退出低保、每年1次收入核查落实、残疾人证迁出、残疾人证过期、残疾人证冻结、残疾人证注销、残疾类别和等级变化、政策衔接、补贴及时足额发放到位等情况。全员集中复核间隔期间,充分利用数据比对加强动态管理,县级民政部门、残联和乡镇(街道)应每月开展1次数据比对,县级民政部门负责比对残疾人退出低保、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纳入特困人员供养、殡葬火化等情况,县级残联负责比对残疾人证迁出、过期、冻结、注销、残疾类别和等级变化等残疾人证状态变化情况,县级民政部门、残联每月比对出的存疑数据应反馈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对存疑数据进行核实。县级民政部门、残联应会同相关部门定期开展与卫生健康死亡、公安人口库、监狱服刑、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等数据比对。省、市级民政部门、残联会同相关部门定期开展数据比对和动态复核工作。县级民政部门、残联要及时组织核实处理民政部、中国残联,省、市级民政部门、残联反馈的存疑数据。各地相关部门在开展数据比对过程中,应同步做好数据安全防护,确保数据安全。
(五)残疾人证管理。残联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江苏省残疾人残疾类别等级评定工作规程》等文件发放管理残疾人证,在残疾人证到期换发、注销、迁移等管理节点,按规定及时核查残疾人证信息变化情况,加强残疾人证换发与补贴发放的工作衔接。因残疾类别或等级变更而进行残疾人证重新换发、核发期间,享受补贴的残疾人按照原标准发放补贴。残疾人证到期前,残联应当提前6个月提醒残疾人重新换领残疾人证,以免影响申领补贴。残疾人证有效期满后,重新办理残疾人证并提出补贴申请的,应于申请之月计发补贴,同时可视情按照新发残疾人证登记的类别和等级对应的补贴标准补发最多不超过3个月的补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及时换证的,县级残联可会同本级民政部门、财政部门视情况设立一定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原标准发放补贴。
(六)信息系统应用。加强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的建设优化和使用管理,完善与残疾人口数据库、低保数据库、殡葬管理服务信息系统、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等相关信息系统的对接,推动建立与相关部门的数据共享共用机制,探索自动监测预警助力动态管理。县级民政部门、残联要依托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办理业务,加强补贴发放数据动态管理,确保线上、线下发放数据一致。民政部门要及时将低保、特困供养、殡葬等数据更新情况录入相应的信息系统,残联要及时将残疾人证数据更新情况录入残疾人口数据库。当发现实际情况与系统数据不一致时,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贴资格认定,同时记录在案备查并商请相关部门及时更新相关系统数据。
七、“跨省通办”“全程网办”和补贴审核审定权限下放
(一)“跨省通办”“全程网办”。“跨省通办”按照《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残联关于全面开展残疾人两项补贴资格认定申请“跨省通办”的通知》(苏民事〔2021〕12号)相关要求办理。“全程网办”参照《民政部办公厅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全程网办”的通知》(民办发〔2022〕8号)相关要求办理。
(二)补贴审核审定权限下放。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将残疾人两项补贴审核审定权限下放到乡镇(街道)。乡镇(街道)要参照申请、受理、初审、审核、审定、公示、发放、退出、变更、发放关系转移等事项明确细化具体申请管理办法。县级民政部门、财政部门、残联要做好业务培训指导和日常监督管理。
八、档案管理
各地要规范补贴档案管理,建立一人一档,将补贴申请审核、动态管理、主动发现、主动服务、错发追回、补发等过程性材料及时归档备查。省民政厅、省残联将定期组织抽查残疾人两项补贴档案材料,保证材料真实、准确、完整。
(一)归档部门。由业务办理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或乡镇(街道)负责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二)归档材料。申请审批表;残疾人身份证、户口本、残疾人证等证件复印件或电子证照;银行卡账户复印件;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保存委托书原件、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需要核对经济状况的,保存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原件;选择通过告知承诺制证明收入情况的,保存《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收入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动态管理相关资料存根;政策宣传或主动提醒记录;其他需要另行补充说明的材料等。
(三)归档方式。纸质或电子形式。积极探索推进电子档案建设,研究电子档案管理办法。
九、工作机制
(一)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各地应加大对申请人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补贴资金的发现和追回力度。建立容错纠错机制,鼓励根据实际情况改革创新,激励基层干部担当作为,落实中央“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对秉持公心、程序完整、履职尽责,但因申请人故意隐瞒、提供虚假承诺等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经办人员,依法依规免于问责。
(二)完善主动发现机制。通过大数据监测、入户走访、电话宣讲等方式主动发现符合补贴条件且自愿申领的残疾人并提供服务,实现“政策找人”。对新领取残疾人证的残疾人,残联应通过发放告知书等形式一次性告知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重视并运用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的主动服务功能,为新办理残疾人证、新纳入低保残疾人及时发送提醒信息。政策宣传告知和主动提醒记录应留存备查。对新纳入低保、新办证残疾人,3个月内采取任何形式主动提醒告知的,视为已开展政策宣传。坚持需求导向、自愿申请原则,对已通过发放政策告知书、入户走访、电话宣讲等形式开展宣传,但残疾人或监护人并未提出补贴申请的,视为自愿放弃,不得强制纳入残疾人两项补贴对象范围。残疾人自愿放弃后再次提出补贴申请的,应当及时予以受理,补贴资金从申请当月计发,不予补发。
(三)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并涉及收入核查的残疾人,可自主选择采用告知承诺制的方式证明收入情况。相关部门依据申请人填写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收入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为其办理初审、审核和审定,同步依据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按规定流程对其收入进行核查。核查发现申请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的,依法依规终止办理申请、撤销审批决定、追缴发放资金,待其再次申请时进行重点核查。涉嫌违法违规的,将其线索移送有关部门依法依规查处。
十、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将完善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列为重点优先民生保障工作,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牵头、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省级指导、市级统筹、县级和乡镇(街道)具体负责、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共同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各级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和残联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解决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中的重难点问题,统筹各方资源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民政部门要履行牵头统筹职责,做好补贴发放监管、政策衔接及制度建设工作。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保障,及时足额安排补贴资金及工作经费。残联要加强残疾人证核发及管理工作,及时掌握和反映残疾人需求,及时与民政部门、乡镇(街道)共享残疾人证办理及变更等情况,做好补贴相关审核工作。
(二)强化政策宣传。各地要定期组织贯彻落实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的业务培训,提高工作人员能力素质。充分考虑残疾人获取信息的特殊性和实际困难,灵活运用多种媒介、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宣传,特别是加强对已办理残疾人证残疾人的政策宣传,使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及其家属知晓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各级民政部门、残联以及乡镇(街道)要加强补贴政策解释工作,及时帮助残疾人及其家属释疑解惑。
(三)提升保障能力。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和相关部门要求,将实施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所需工作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要加强补贴资金发放,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截留和挪用,确保两项补贴资金按规定及时足额发放到位。要统筹考虑工作需要,为乡镇(街道)等基层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条件,针对基层经办服务能力薄弱问题,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加强经办能力建设,确保残疾人需求得到及时发现,不断推动补贴精准发放。
(四)加强监督检查。各地要将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落实情况纳入政府绩效评价和年度考核内容。做好补贴信息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各级民政部门要严格补贴资格认定、规范补贴审核发放,杜绝弄虚作假、违规办理和发放补贴等情况发生。各级残联要严把残疾人证评定发放关,杜绝违规办理残疾人证、泄露残疾人个人信息等行为。民政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残联定期开展补贴工作绩效评价,及时吸收残疾人和其他群众的合理建议,不断改进完善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各地要加强补贴资金发放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坚决防止骗取补贴资金等行为。对申请人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的,原批准机关应当依法依规停止发放补贴,并加大对非法获取补贴资金的追回力度,视情将其违法违规行为线索移送有关部门依法依规查处。
本实施意见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残联《关于做好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苏民福〔2016〕13号)同时废止。
(附件详见PDF版公报)
江苏省民政厅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残联
2022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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