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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江苏省民政厅重大
        行政决策程序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2-21 16:34 来源: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字体:[ ]

        苏民规〔2022〕5号


        厅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民政厅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细则》已经2022年第39次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民政厅

                                      2022年12月26日

         

        江苏省民政厅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民政厅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完善行政决策机制,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江苏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134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厅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省民政厅作出和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包括:

        (一)制定民政领域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编制民政事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三)决定在民政领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四)对经济社会和民政事业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对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涉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遵循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原则,依法履行法定程序。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坚持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等程序。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行目录管理,每年制定决策事项目录,提请厅党组会议或厅务会议审议通过,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的重大行政决策目录须经厅党组同意。目录审议通过后向社会公布,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由厅党组会议或厅务会议讨论决定,厅务会通过的决策须按照规定向厅党组请示报告后出台。

        第八条 厅党组会议集体决策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厅党组成员到会;厅务会议集体决策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厅领导班子成员到会。分管该项工作的厅分管负责同志原则上应当参会。

        第二章 决策启动

        第九条 厅决策事项建议的提出和决策的启动,可结合实际通过以下方式进行:

        (一)厅主要负责同志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由相关处室和直属单位(以下统称“部门”)进行研究后,由厅主要负责同志决定是否启动决策程序;

        (二)厅分管负责同志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由相关部门进行研究论证,报厅主要负责同志决定是否启动决策程序;

        (三)厅相关部门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经厅分管负责同志审核后,报厅主要负责同志决定是否启动决策程序;

        (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某些重大事项需要由本厅决策的,可以提出决策事项建议;厅办公室应当在审查后就合理的决策事项建议征求厅相关部门的意见,经厅分管负责同志审核后,报厅主要负责同志决定是否启动决策程序。

        第十条 决定启动决策程序的,由厅办公室提出建议,确定决策承办部门,决策承办部门负责决策草案的拟定。决策事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责的,应当明确牵头承办部门和参与承办部门。决策承办部门应当在深入开展调研、全面掌握信息、充分沟通协调的基础上,拟订决策草案。

        决策承办部门确定后,相关职能发生转变的,由承继该职能的部门作为决策承办部门。

        决策草案应当包括决策目标、工作任务、措施方法、时间步骤、制定依据等内容,并附决策草案拟订说明、与决策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第三章 公众参与

        第十一条 决策承办部门应当采取便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特定群体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除外。

        第十二条 决策承办部门根据决策事项的性质、类别、复杂程度、影响范围、社会关注度、实施条件等因素,采取合适的方式听取各方面意见。征求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向社会公开征求、召开座谈会、举行听证会、问卷调查、民意调查、实地调研和走访、与特定群体沟通协商等一种或多种方式。

        征求公众意见,应当综合考虑地域、民族、职业、专业、受影响程度等因素,合理选择被征求意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高代表性。

        第十三条 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可以通过江苏民政网站、政务新媒体、报刊等途径发布,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决策承办部门会同办公室,通过媒体或网络平台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

        (二)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

        (三)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

        (四)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可以组织专家访谈、媒体专访、召开新闻发布会等方式进行解释说明。通过网络平台互动的,决策承办部门应当提前7日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做好相关政策的在线解读和说明工作;

        (五)决策承办部门应当对社会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研究论证,充分吸纳合理意见,完善决策草案,并做好存档工作。

        第十四条 决策事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较大分歧的,可以召开听证会。法律、法规、规章对召开听证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组织召开听证会,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决策承办部门提前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听证时间、地点等信息。

        需要遴选听证参加人的,决策承办部门提前公布听证参加人遴选办法,公平公开组织遴选。听证参加人名单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听证会材料应当于召开听证会7日前送达听证参加人。

        (二)听证会上决策承办部门介绍决策草案、依据和有关情况;

        (三)听证参加人陈述意见,进行询问、质证和辩论,必要时可以由决策承办部门或者有关专家进行解释说明;

        (四)听证参加人确认听证会记录并签字;

        (五)决策承办部门应当对社会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研究论证,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完善决策草案。对条件不成熟或者其他原因未能吸纳的公众意见,视情况以适当方式进行反馈。

        决策承办部门应当将意见采纳情况形成书面报告,连同决策事项一并提交审议,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专家论证

        第十五条 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需要进行专家论证的,决策承办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论证。

        第十六条 决策承办部门选择专家和专业机构应当注重专业性、代表性、均衡性和公信力,支持其独立开展工作,不得选择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和专业机构。

        第十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决策承办部门从上级行政机关的专家库或本厅的专家库中选择相关领域专家(含专业机构)。决策事项涉及问题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参与论证的专家不少于5名;

        (二)决策承办部门根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性质、内容、复杂程度、时间要求等实际情况,给予专家组充分的研究时间,应提前7日提供论证所需的资料;

        (三)参加决策论证的专家在充分了解政策背景、决策目标等信息的基础上,客观、公正、科学地开展论证工作,出具签名或者带盖章的书面论证意见;

        (四)决策承办部门将专家组书面意见连同决策事项相关材料一并提交会议审议。

        第十八条 参加重大行政决策论证的专家,可以经批准查阅相关档案资料、列席相关会议、参加相关调研活动,对提出的论证意见署名负责,并履行应尽的保密等义务。

        第十九条 决策承办部门应当对专家组论证意见归类整理、研究论证,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完善决策草案。

        第五章 风险评估

        第二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厅机关应当组织评估决策草案的风险可控性,具体组织工作由决策承办部门负责。

        按照有关规定已对有关风险进行评价、评估的,不作重复评估。

        第二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决策承办部门按照规定制定风险评估工作方案,明确评估目的、评估主体、评估对象与内容、评估标准、评估步骤与方法等。有关部门可以作为风险评估主体,也可以委托有关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有评估资格且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开展风险评估,工作方案按程序报厅主要负责同志或者分管负责同志同意后实施;

        (二)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通过舆情跟踪、重点走访、会商分析、座谈咨询、问卷调查、数据分析等方式,全面查找风险源、风险点,运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等方法,对决策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确定风险可控程度;

        (三)评估主体根据分析论证情况作出评估报告,确定决策实施后可能造成的风险等级(高风险、中风险、低风险、无风险),并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

        (四)决策承办部门将风险评估报告,连同决策事项相关材料一并提交会议审议。

        第二十二条 决策承办部门认为风险不可控的,在采取调整决策草案等措施确保风险可控后,可以作出决策建议;认为风险可控的,可以作出实施的决策建议。

        第六章 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三条 决策事项在提交会议审议前,应当由厅政策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参加审议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决策事项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会议审议。对国家尚无明确规定的探索性改革决策事项,可以明示法律风险,提交会议讨论。

        第二十四条 送请合法性审查,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决策承办部门应当提供决策草案及相关材料,包括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等依据和履行决策法定程序的说明等。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厅政策法规处可以退回或者要求补充;

        (二)送请合法性审查应当保证必要的审查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

        (三)合法性审查可以采取书面审查、要求决策承办单位解释说明、组织专家咨询或者论证等方式进行;

        (四)进行合法性审查时,应当根据情况充分发挥厅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作用。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与决策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五)合法性审查应根据决策事项是否属于我厅法定权限,决策草案拟订过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等情况,及时对决策草案提出相应的书面审查意见。

        第二十五条 厅政策法规处对合法性审查意见负责。决策承办部门应当对合法性审查意见进行研究,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对决策草案作相应修改。

        集体研究决定重大行政决策时,应当通知厅政策法规处负责人出席会议,并就合法性审查情况作出说明。

        第七章 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六条 列入讨论决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决策草案及相关材料,决策草案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应当包含公平竞争审查的有关情况;

        (二)履行公众参与程序的,同时报送社会公众提出的主要意见、意见研究采纳情况;

        (三)履行专家论证程序的,同时报送专家论证意见、意见研究采纳情况;

        (四)履行风险评估程序的,同时报送风险评估报告等有关材料;

        (五)合法性审查意见;

        (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二十七条 集体讨论决定重大行政决策,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决策承办部门或厅办公室会前将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及相关材料送达与会人员。与会人员认真熟悉材料,酝酿意见,做好发言准备;

        (二)决策承办部门负责人汇报决策方案及其法律法规依据、履行决策法定程序的有关情况、各方面提出的不同意见及研究处理情况等;

        (三)厅政策法规处作合法性审查说明;

        (四)会议组成人员充分发表意见;

        (五)厅主要负责同志根据会议讨论情况,对讨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暂缓或者再次讨论的决定,拟作出的决定与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的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在会上说明理由。

        集体讨论决定情况应当如实记录,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载明。

        第二十八条 会议作出同意决定的,由厅主要负责同志签发;作出不同意决定的,决策草案不再审议;作出修改决定的,由决策承办部门依照要求修改后报厅分管负责同志审定,由厅主要负责同志签发;属重大原则或者实质内容修改的,应当按程序重新审议;作出再次讨论决定的,应当按程序重新审议。

        决策草案暂缓审议或者修改后再次提请审议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超过期限未再次提请审议的,终止决策程序。

        第二十九条 本厅通过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需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的,按程序报请审议决定。

        第八章 决策公布、执行与调整

        第三十条 本厅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后,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说明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通过新闻发布会、接受访谈等方式进行宣传解读。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决策承办部门按照档案法律、法规的规定将履行决策程序形成的记录、材料及时完整归档。

        第三十二条 决策执行部门应当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的具体要求,明确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制定重大行政决策的具体执行方案,跟踪执行效果,确保全面、及时、正确地贯彻执行厅重大行政决策,确保决策执行的质量和进度。

        第三十三条 决策执行部门发现重大行政决策存在问题、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决策执行中发生不可抗力等严重影响决策目标实现的,应当及时向厅党组报告。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重大行政决策及其实施存在问题的,可以通过信件、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厅机关提出意见建议。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研究决定组织决策后评估,并确定承担评估具体工作的部门:

        (一)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的;

        (三)其他有必要的情形。

        开展决策后评估,可以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进行,决策作出前承担主要论证评估工作的单位除外。

        开展决策后评估,应当注重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吸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参与评估。

        第三十五条 决策后评估,应当形成决策后评估报告,包括决策执行的基本情况、决策执行的成本与效益分析、社会公众和决策利益相关主体的评价意见、决策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相关建议、评估结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决策后评估结果应当作为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六条 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执行中出现本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情形,情况紧急的,厅主要负责同志可以先决定中止执行;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依法履行相关程序。

        第三十七条 厅办公室负责厅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的检查、督促、考核等工作,了解和掌握决策执行的情况、进度和存在的问题,并及时报告。

        第三十八条 决策承办部门未按照本办法履行决策程序或者履行决策程序时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由厅党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三十九条 决策执行部门拒不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重大行政决策,或者对执行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瞒报、谎报或者漏报的,由厅党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四十条 有关人员在决策过程中违反保密规定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2年2月15日印发的《江苏省民政厅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苏民法〔2012〕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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