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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司法厅:《江苏省植物检疫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3-02-08 09:03 来源:江苏省司法厅 字体:[ ]

        保植检工作农林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我省一直高度重视植物检疫工作,1998年出台的省政府规章《江苏省植物检疫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先后经过了两次修订,为各级植物检疫机构依法履职,规范开展植物检疫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党的十八大以来,全省各地积极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要做好重大病虫害防控”的重要指示,科学谋划部署,严密组织实施,狠抓工作落实,保植检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在农业方面,强化病虫疫情监测预警智能化建设,不断完善病虫疫情监测体系,重大病虫监测预警能力明显提高;依法开展产地检疫、调运检疫、国外引种检疫审批及植物疫情监测,建立检疫证书“二维码”识别与信息追溯体系,植物检疫服务规范化水平显着提升;加大水稻、小麦、玉米等粮食作物和水果、蔬菜重点作物种子种苗基地、种子销售单位的执法检查力度,严密监测种子种苗基地疫情发生动态,查处一批违规调运、销售种子种苗的违法行为。在林业方面,全省构建了省市县乡村五级监测预警网络,监测对象覆盖了重大检疫性和危险性有害生物、常发性有害生物以及具有潜在危险外来有害生物日常监测林业有害生物寄主面积2700多万亩;常年对超过2万家登记备案的涉绿涉木企业个人以及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批准9家普及型隔离试种苗圃开展检疫监管,每年签发调运植物检疫证书25万份左右、检疫要求书6份,对从国外引进的3000余万粒种球和1000多株实生苗开展病虫监测,“十三五”期间全省未发生一起违规跨省调运染疫松木及造林绿化苗木事件,为保障全省森林生态安全、气候安全、食品安全、经贸安全做出了积极贡献踏上农林业现代化建设新征程,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大力实施,特别是植物疫情防控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原《办法》中有的规定已不符合当前实际,还有的不适应形势发展需要,亟需全面修订完善。

        一、修订背景

        (一)贯彻落实植物疫情防控部署的需要。当前,生物安全问题已经成为全人类面临的重大生存和发展威胁之一。2020年2月,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把生物安全纳入国家安全体系,系统规划国家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和治理体系建设”。2021年4月15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将植物疫情防控纳入国家生物安全总体框架,明确了动植物疫情监测、报告、联防联控等相关制度措施。《“十四五”生物经济发展规划》提出了应对动植物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的发展目标,明确了严防境外动植物疫情传入和外来物种入侵,快速感知识别新发重大动植物疫情,理顺基层动植物疫病防控体制机制,构建动植物疫情网络直报和监测预警系统等任务要求。我省高度重视植物检疫管理工作,陆续出台《江苏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办法》《江苏省农业植物检疫工作细则》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持续推进植物检疫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为推动上述新的部署安排和新的任务要求落地见效,迫切需要修订原《办法》,及时将相关政策要求、先进经验上升为约束性更强的制度规范,切实增强法治供给时效性。

        (二)主动适应农林产品质量安全形势的需要。植物检疫是农林业生产安全的重要保护性措施,在农林产品质量安全体系中发挥重要作用。江苏素有“鱼米之乡”美誉,是全国农林产品生产大省。在农业方面,全省常年农作物种植面积达7000多万亩,水稻、小麦、蔬菜、果树等主要农作物种子(苗)产地检疫面积200万亩左右,生产健康良种10亿公斤左右,种苗2-3亿株。在林业方面,全省育苗面积21.08万公顷,年产苗量97.5亿株,林木种苗产值达450.7亿元,林下经济总产值达370亿元;人造板产量达5734万立方米,竹木地板产量4亿平方米,位居全国前列。党的二十大发出了“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动员令,围绕推进农业和林业现代化建设,我省分别出台了农业和林业方面的“十四五”规划,对农林产品质量安全、植物检疫等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为保障农林产品生产安全,保证产品质量,维护公众健康,迫切需要根据农业和林业现代化建设特别是农林产品质量安全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及时修订原《办法》,通过严密的制度安排保障农林产品生产高质量。

        (三)健全完善植物检疫管理制度的需要。当前,我省植物检疫体系相对薄弱,植物、植物产品生产经营者检疫意识仍有欠缺,检疫主体责任不能完全落实到位,特别是近几年水稻细菌性条斑病、瓜类检疫性病害、松材线虫、美国白蛾等重大植物疫情时有发生,日益凸显了健全完善植物检疫管理制度的重要性。结合我省实际,根据上位法制定、修改情况和国家、省关于植物检疫最新政策精神等,通过严格的立法后评估发现,原《办法》还有需要完善的地方,有的内容因规定得比较简单难以执行而需要充实完善,如需要强化植物疫情监测、报告、防控以及疫情处置后的相关制度供给;有的内容因与国家政策口径不一致而需要调整优化,如原《办法》第二十二条收取植物检疫费的规定,因与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关于扩大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范围的通知》中明确暂时免征植物检疫费的要求,存在不一致而需要清理;还有的内容为了更好服务保障“放管服”改革而需要修改完善等。为有效满足当前植物检疫管理工作的现实需要,迫切需要修订原《办法》,及时修改完善相关制度规定。

        二、修订过程

        按照全面清理现行有效省政府规章的统一部署安排,省农业农村厅经过认真研究、严格论证,提出了全面修订原《办法》的建议,并按时将拟全面修订的《江苏省植物检疫管理办法(草案)》等相关材料报送省司法厅。

        收到相关材料后,省司法厅立即开展审核论证工作,于7月18日至8月17日在网上公开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9月至11月期间,先后向各设区市和省有关部门进行多轮书面征求意见,组织开展立法调研,召开多次立法座谈会,广泛听取有关单位和基层的意见建议。在充分沟通协调、逐条研究吸收的基础上,对草案内容进行了反复修改完善。在取得基本共识后,12月7日,召开立法协调会,进一步协调意见。经2023年1月27日省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全面修订后的《江苏省植物检疫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在审查修改中,我们坚持科学立法、开门立法,认真做好意见征求、调研座谈、审核把关等各项工作,在全面掌握各方面情况、准确了解各方主体制度需求的基础上,围绕增强制度规定的针对性、可操作性,《办法》科学界定了植物检疫职责与范围,优化完善了植物疫情预防处置制度措施和植物检疫工作保障体系,进一步明确了植物检疫审批相关要求和植物检疫监督检查措施。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34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科学界定植物检疫职责与范围。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既是贯彻落实“全面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智能高效、廉洁诚信、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的应有之义,也是避免政府职能错位、越位、缺位,确保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把该管的事管好、管到位的重要举措。基于此,《办法》区分政府与部门两个层面确定各自职责,分别明确了农业和林业的植物检疫范围。关于政府职责,《办法》明确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组织领导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配合协助职责。关于部门职责,《办法》明确了农业农村、林业行政部门的主管职责,交通运输、海关以及其他部门的职责。同时,考虑到植物检疫分为农业植物检疫和林业植物检疫,且有两个主管部门的实际,《办法》分别对农业植物检疫和林业植物检疫的范围进行了清晰界定,避免出现推诿扯皮、重复检疫等问题发生。

        (二)健全完善植物疫情预防处置制度安排。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各方面发展的外部环境和内部动因深刻变化,发展不确定性因素增多,加之农业生产的气候条件、自然条件等存在不确定性,发生动植物疫病的风险不可低估。为有效预防处置植物疫情,《办法》从植物疫情的监测、报告、处置等关键环节充实完善相关制度规定,确定了植物疫情防控实行“政府主导、属地负责、联防联控”的原则,针对局部发生的植物疫情,要求应当分类分区治理,组织联防联控,采取综合措施将疫情控制在最小发生范围或者低度流行水平;规定了植物疫情预防处置的系列制度措施,包括建立植物疫情动态监测、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定期普查与重点有害生物专项调查制度,植物疫情报告制度,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分布至乡级行政区名录发布制度,制定重大新发突发植物疫情应急预案和防控方案制度,疫区和保护区划定、改变或者撤销制度,植物疫情处置过程中致损补偿制度等。

        (三)分类明确植物检疫审批的相关要求。为确保植物、植物产品生产经营者更好了解掌握相关检疫要求,以便及时依法提出检疫申请,《办法》区分产地检疫、调运检疫、国外引种检疫三种情况,分别规范相关检疫要求。在产地检疫方面,《办法》明确了产地检疫的申请主体、时间节点、检疫依据和产地检疫合格证书签发及其有效期等内容。在调运检疫方面,《办法》规定了调运植物、植物产品应当实施检疫的情形,明确了跨省调运与省内调运的检疫要求,以及发现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的除害处理等内容。在国外引种检疫方面,《办法》要求从国外引进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应当向省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引进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指定的地点集中进行隔离试种,植物检疫机构应当加强对国外引种的疫情监测等内容。

        (四)依法规定植物检疫监督检查措施。为加强对涉及植物、植物产品生产、经营、科学研究等活动单位和个人的监督检查,督促其严格落实植物检疫各项规定,《办法》增加了植物检疫监督检查的相关内容,要求植物、植物产品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当建立植物检疫相关信息档案,明确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并依法规定了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的六类措施:一是可以进入生产、经营、存放等场所,实施现场检疫或者复检,查验植物检疫证书,进行疫情监测调查;二是可以对植物、植物产品采样、留检、抽检;三是可以监督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消毒处理、除害处理、隔离试种等;四是可以询问有关人员了解情况;五是可以查阅、摘录或者复制有关资料,收集与检疫工作相关的证据;六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实施的其他措施。

        (五)构建完善植物检疫工作保障体系。加强植物检疫,离不开各方面强有力的保障作为支撑。《办法》结合本省工作实际,从以下三个方面明确了相关保障措施:一是在经费保障方面,《办法》明确了植物检疫工作所需经费应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二是在基础设施保障方面,《办法》要求植物检疫机构应当建立相应的检疫实验室和检验室等设施,明确省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建立植物检疫隔离试种场(圃),鼓励引进单位和个人自建符合规范要求的隔离试种场(圃);三是在技术人员保障方面,《办法》要求植物检疫机构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植物检疫人员,植物检疫人员应当获得相应的植物检疫员证,明确省植物检疫机构可以组建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监测防控专家库,以获得技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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