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 174 号
《江苏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管理工作办法》已于2023年1月27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许昆林
2023年1月31日
江苏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
管理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评选、管理和服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的优秀代表,包括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设区的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工会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培养工作,并负责日常管理。
第三条 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评选、管理和服务等工作,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管理和服务全过程。
第四条 劳动模范,授予企业职工、农民和其他劳动者。先进工作者,授予机关事业单位职工。
第五条 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一般采取定期评选的方式产生。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一般每五年进行一次。设区的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一般每三年或者五年进行一次。
遇有特殊情况,可以开展及时性表彰奖励,授予劳动模范或者先进工作者称号。
第六条 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奖励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 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评选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带头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党纪国法;
(二)爱岗敬业、艰苦奋斗、勇于创新、服务人民、奉献社会,在群众中享有较高威信;
(三)在本职岗位上取得突出业绩,为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作出突出贡献;
(四)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评选表彰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体现先进性、代表性、时代性;
(二)以德为先、注重实绩、群众公认;
(三)公开、公平、公正;
(四)依法依规、坚持标准、从严掌握;
(五)精神激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激励为主。
第九条 评选表彰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按照以下程序实施:
(一)推荐。推荐的人选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居民(村民)会议讨论通过等民主程序自下而上、逐级审核。
(二)审核。推荐人选上报后,经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同意,应当对推荐对象征求公安等部门意见。其中,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还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征求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意见;对企业负责人还应当征求生态环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等部门意见;对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等人选,还应当征求统战部门意见。
(三)公示。推荐人选通过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报同级党委研究同意,并进行公示。
(四)决定。推荐人选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同级党委、政府发布表彰决定,颁发统一标准的奖章、奖金、证书等。
第十条 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按照规定享受省级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设区的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各设区的市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未有规定的,由各设区的市结合实际自行制定。
根据政府委托,工会具体负责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等。
第十一条 工会应当建立生活困难的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帮扶对象信息库,实行动态管理,按照规定给予困难帮扶。
第十二条 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制定提高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的规定。
第十三条 弘扬劳动最光荣、劳动最崇高、劳动最伟大、劳动最美丽的社会风尚。
工会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同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联系,为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创造良好的工作和学习条件,充分发挥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第十四条 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发生迁入、调离、工作变动、亡故或者严重违法、违纪等情况时,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所在单位的工会应当及时向上级工会报告。
第十五条 工会以及有关部门应当维护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合法权益,支持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依法提请有权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应当撤销其称号:
(一)通过伪造先进事迹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骗取称号的;
(二)受到刑事处罚的;
(三)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或者留党察看、留用察看处分的;
(四)严重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非法离境或者丧失国籍的;
(六)其他严重违法违纪应当撤销的情形。
撤销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称号,按照程序由原申报单位逐级上报授予其称号的单位审核批准。批准撤销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称号后,应当依法予以公布;但是,涉及国家秘密不宜公开的,可以不予公布。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1992年12月26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江苏省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工作暂行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3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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