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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关于印发《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3-07 16:15 来源: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字体:[ ]

        苏财规〔2023〕2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科技局,省级以上高新区管委会: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高水平建设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辐射推动区域协同创新能力提升,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研究制定了《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2023年1月1日

         

        附件 

        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规范和加强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江苏省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江苏省科技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苏南专项资金”),是由省财政根据《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设立,支持高水平建设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苏南自创区”)并向其他省级以上高新区辐射,推动区域协同创新,提升创新引领能力和一体化发展水平,勇当科技和产业创新开路先锋,为推动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提供有力支撑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与支持方式

        第三条 苏南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支持核心区(即苏南自创区国家高新区)发展。主要用于对苏南区域内的国家高新区进行奖补,支持各高新区提升创新引领能力,加强区域协同创新,加快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打造产业高地、创新高地、人才高地。

        (二)支持辐射区(即核心区以外的其他省级以上高新区)发展。主要用于对相关高新区产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创新平台和载体建设等科技创新工作进行奖励,加快建设创新驱动发展示范区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

        (三)支持重大创新载体建设。主要用于支持省产研院发挥改革“试验田”的示范作用,强化对产业转型升级的科技支撑,推动我省产业技术创新和体制机制创新发展。

        第四条 苏南专项资金中用于支持核心区和辐射区发展的部分,其使用和管理遵循“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科学分配、注重绩效”的原则,采用“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模式。用于支持重大创新载体建设的部分,按照省产研院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 机构职责

        第五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制定苏南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配合省科技厅发布申报指南或申报通知,审核专项资金使用方案,下达专项资金;进行专项资金监管并组织指导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第六条 省科技厅参与制定苏南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研究年度资金支持重点,编制并发布年度申报指南或申报通知;组织申报与评审,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监督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按规定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第七条 核心区、辐射区是实施任务清单和使用苏南专项资金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报送申报材料等;将所分配资金专项用于实施任务清单确定的各项任务,依法依规做好资金管理使用、信息公开、绩效管理等工作;接受有关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等。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八条 任务清单分为约束性任务和指导性任务,结合各高新区实际情况确定。

        约束性任务是指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各高新区必须组织实施的涉及区域创新发展的重点工作任务。

        指导性任务是指各高新区根据自身创新发展实际并结合自身特色优势,自行填写上报并组织实施的若干个性化任务。

        第九条 核心区年度任务清单主要包括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以及苏南自创区理事会重要任务,突出强化创新引领能力、推动创新一体化发展、开展先行先试改革试点等内容。

        辐射区年度任务清单主要包括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高新区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科技自立自强和“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方向,围绕加快建设创新驱动发展示范区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的目标定位,支持“高新区创新核心区”建设、“一区一战略产业”培育、创新型企业集群培育、科技人才引培等重点工作内容。

        第十条 苏南专项资金中用于支持核心区和辐射区发展的部分采用因素法测算分配。分配因素主要包括高新区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综合评价结果、上年度任务清单完成情况及绩效自评报告以及本年度任务清单等。

        根据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可适时调整完善相关分配因素。

        第十一条 省科技厅根据全省科技创新规划和省委省政府年度工作部署,分别编制核心区奖补资金和辐射区奖励资金等申报通知,会同省财政厅发布。

        第十二条 核心区、辐射区分别按照申报要求报送上年度任务清单完成情况及绩效自评材料等,按照突出重点、绩效导向原则制定并及时报送本年度任务清单。

        第十三条 省科技厅对核心区、辐射区报送的上年度任务清单完成情况及绩效评价报告,以及本年度任务清单等相关申报材料分别组织审核与评价。

        第十四条 省科技厅根据因素法测算结果,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会商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按程序审核报批后,会同省科技厅下达资金及审定的年度任务清单。

        第十五条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科技部门及时将资金下达至相关核心区、辐射区,并切实加强管理。

        第十六条 核心区、辐射区根据省科技厅审定下发的任务清单,结合本地区科技创新发展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于资金下达文件印发后90日内报省科技厅备案。实施方案一经报送原则上不得随意调整,如确需调整,应将调整情况及调整原因报省科技厅备案。

        第十七条 核心区、辐射区对拟分配到企业的专项资金,应当通过有效媒介向社会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再组织实施。涉及国家秘密的,按有关要求办理。

        第五章 监督与绩效

        第十八条 省财政厅、省科技厅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建立健全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及绩效管理成果应用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加强财会监督、预算绩效管理、日常监督与审计监督的贯通协调,增强监督合力,加强信息共享,避免交叉重复。

        第十九条 核心区、辐射区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对上报材料中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和财政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主动接受财政、科技、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绩效管理和财务审计,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确保经费合理规范使用,不断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第二十条 在申请、使用、管理苏南专项资金过程中,核心区、辐射区或项目承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财政厅、省科技厅依照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责令整改、停止拨款、追回专项资金、限制申报等措施。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按照规定予以处理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编报虚假申报材料;

        (二)未对专项资金进行单独核算;

        (三)在任务清单未完成情况下,列支与任务清单无关的支出;

        (四)未按规定执行和调剂专项资金;

        (五)虚假承诺其他来源资金;

        (六)通过虚假合同、虚假票据、虚构事项、虚报人员等弄虚作假,转移、套取、报销专项资金;

        (七)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八)设置账外账、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等;

        (九)使用项目资金列支应当由个人负担的有关费用和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

        (十)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进一步完善专项资金绩效考核体系,建立与任务清单相适应的绩效评价制度,切实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强化绩效评价结果的运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改进管理、完善政策的重要参考。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年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苏财规〔2016〕24号)、《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新区奖励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苏财教〔2016〕91号)、《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重大科技创新载体建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苏财教〔2016〕92号)、《关于修订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新区建立奖励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苏财教〔2017〕5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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