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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江苏省委宣传部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
        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自然资源厅江苏省文物局
        印发《关于引导非国有博物馆健康发展的
        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3-07 16:51 字体:[ ]

        苏文旅规〔2023〕1号

         

        各设区市市委宣传部、民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文物局:

        现将《关于引导非国有博物馆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引导全省非国有博物馆健康有序发展。

         

                                      中共江苏省委宣传部

                                      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

                                      江苏省民政厅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

                                      江苏省文物局

                                      2023年1月6日

         

        关于引导非国有博物馆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非国有博物馆是指以教育、研究和欣赏为目的,收藏、保护并向公众展示人类活动和自然环境见证物,由社会力量利用或主要利用非国有文物、标本、资料等资产设立,经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并在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的非营利组织。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非国有博物馆备案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办博发〔2020〕6号)、《关于推进博物馆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文旅发〔2022〕45号)等文件精神,为引导和推进我省非国有博物馆健康发展、可持续发展,优化全省博物馆体系布局,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健全非国有博物馆制度体系

        (一)依法依规加强管理。非国有博物馆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博物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江苏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坚持正确办馆方向,树立法治思维,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确保非国有博物馆公益属性。

        (二)建立健全理事会制度。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指导非国有博物馆依照《江苏省非国有博物馆章程示范文本》(苏文物博〔2016〕9号)建立健全以理事会为核心的法人治理结构,对理事会的人员构成、决策事项、议事规则、表决程序等予以规范,切实发挥理事会在博物馆运营中的作用,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非国有博物馆监事会等监督机制。

        (三)落实法人财产权。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指导拟申请设立非国有博物馆的举办者完成藏品公证与登记,登记的藏品应当依法确认为博物馆法人财产,并在展示利用中加以注明。对于尚未完成藏品登记确权的非国有博物馆,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其补充完成藏品的登记和确权工作。非国有博物馆不得接收来源不明或来源不合法的藏品。

        (四)完善退出机制。非国有博物馆设立应当以永久性为目标,如因特殊原因确需终止的,不得向举办者、出资者或理事等分配剩余财产,剩余财产应当用于公益目的。藏品注销处置方案,应当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并向社会公示。藏品应当优先转让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博物馆,或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主持转让给其他博物馆。

        二、加强非国有博物馆规范化建设

        (五)明确管理权责。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是非国有博物馆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非国有博物馆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对非国有博物馆实施年度检查;县级以上文物行政部门是非国有博物馆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非国有博物馆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及非国有博物馆年度检查的初审,监督、指导非国有博物馆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非国有博物馆的设立、变更、终止的备案工作。

        (六)规范名称管理。民政部门应当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民发〔1999〕129号)要求进行名称审查。对未经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和相应民政部门登记、擅自以博物馆名义进行活动的,由所在地民政部门会同文物行政部门责令当事人限期整改并依法办理登记。

        (七)完善信用体系。探索建立非国有博物馆信用档案制度,非国有博物馆在藏品征集、陈列展览、观众接待、安全防范、经营活动等方面的信用记录与有关部门共享,定期向社会公开。非国有博物馆应当主动公布其年度报告,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将信息公开共享情况作为博物馆等级评定、运行评估、绩效考核、资金扶持等方面的评价指标。

        (八)压实安全责任。县级以上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切实加强文物安全、展览内容监管,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非国有博物馆应当在陈列展览开始之日10个工作日前,将陈列展览主题、展品说明、讲解词等内容依管理权限向举办地宣传部门及业务主管部门备案。非国有博物馆应当有确保观众人身安全的设施、制度及应急预案。

        三、提升非国有博物馆服务品质

        (九)提高展览水平。引导非国有博物馆做好藏品研究阐释工作,确保展览内容科学准确。支持非国有博物馆联合办展、巡回展览、流动展览、网上展示,提高藏品展示利用水平。鼓励非国有博物馆申报“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国博物馆十大陈列展览精品”“江苏省博物馆馆藏精品巡回展”等展览推介项目。

        (十)增强服务能力。确保非国有博物馆向公众开放,鼓励非国有博物馆全年开放天数不少于240天并适当错峰延时开放。支持非国有博物馆加强与学校、社区、城市公共空间合作,开展研学活动和个性化定制服务,打造品牌项目。鼓励非国有博物馆申报全国优秀文博社教案例及江苏省博物馆教育精品项目、江苏省博物馆研学基地。

        (十一)注重融合创新。鼓励非国有博物馆运用数字孪生、全息呈现、多语言交互等新技术,发展线上线下一体化、在线在场相结合的数字化体验新场景。引导非国有博物馆依托藏品资源,采取合作、授权、独立开发等方式研发文化创意。促进非国有博物馆与相关行业跨界融合,服务城乡文化建设,助力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

        (十二)培育类博物馆。类博物馆是指具有固定馆址、适量藏品、常设展览、教育功能和专业人员,能够向公众常态化开放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非营利机构。按属地管理原则,设区市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将类博物馆纳入行业指导范畴,采用分级孵化模式,培育成熟后报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四、完善非国有博物馆发展保障措施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应深化对非国有博物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积极探索多元主体合作办馆模式,优先支持能够填补门类空白、彰显地域特色、反映民俗文化的非国有博物馆。文物行政部门应加强与宣传、教育、民政、财政等相关部门之间的协作,推动形成有利于非国有博物馆发展的体制机制和社会环境。

        (十四)加强业务指导。推动完善国有博物馆与非国有博物馆结对帮扶机制,支持非国有博物馆专业人员到国有博物馆挂职访学。引导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博物馆特派员”制度,选派国有博物馆专业技术人员到有需求的非国有博物馆指导业务。支持非国有博物馆积极参加各级各类培训活动,强化博物馆间信息交流。

        (十五)加强政策支撑。鼓励有条件的非国有博物馆发起设立公益基金会,接受社会捐赠,依法享受相关税收优惠和金融政策支持。企业、个人依法依规向博物馆进行公益性捐赠的,按规定享受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非国有博物馆用地享受国有博物馆同等政策,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划拨方式供地;对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依法实行有偿使用。鼓励非国有博物馆专业人员按属地原则申报职称,进一步畅通职称评价渠道。

        (十六)加强差别化帮扶。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对评定为国家一、二、三级,尤其是运行评估结果为优秀的非国有博物馆,应给予重点支持,培育示范型非国有博物馆。健全博物馆免费开放机制,督促落实地方主体责任。鼓励各地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补贴、以奖代补等方式,支持非国有博物馆可持续发展。 

        本《指导意见》自2023年2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2月6日。


        公报PDF版浏览、下载:中共江苏省委宣传部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自然资源厅江苏省文物局印发《关于引导非国有博物馆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苏文旅规〔2023〕1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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